站内搜索:
    • 公司:
    • 佛山基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
    • 联系:
    • 龚玟宾
    • 邮箱:
    • bmid@benchmark-id.com
    • 手机:
    • 13807495700
      13808412765
    • 电话:
    • 0757-26602900
    • 地址:
    •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北一号广东工业设计城D栋东座1楼
    • 微信:
本站共被浏览过 6077253 次
用户名:
密    码:
产品信息
您所在的位置:首页 > 详细信息

佛山产品外观设计公司,诚信合作每一位客户

2024-04-30 08:00:01 964次浏览

价 格:面议

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,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。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,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2条中规定:“对产品的形状、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、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。” 可见,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 (1)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观所作的设计; (2)是指形状、图案或者其结合的设计以及色彩与形状、图案的结合的设计; (3)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; (4)必须富有美感。

根据1993年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第5条,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,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,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其中的“商品装潢”即含有商品(产品)外观设计的内容,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外观设计。

在商品上附加图案、色彩及其排列组合,应当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产品(商品)外观设计。这样,不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外观设计,只要具有可识别性,就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。

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,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,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。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,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(包括外观设计),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,这说明,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。否则,他人就不会去模仿。

被浏览过 6077253 次    版权所有:佛山基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(ID:10804399) 技术支持:胡俊芝

11

回到顶部